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74号 原告南阳丽水天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龙腾花园东隔墙。 法定代表人李巍,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丽水天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卧龙分局工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丽水天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