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3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被申请执行人靳永玲,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1日,住南召县云阳镇陈沟村陈沟组39号,身份证号412921196604111585。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对靳永玲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对靳永玲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王雷、靳永玲夫妇婚后于1988年10月12日生育一胎男孩,2012年3月22日生育二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2014年8月7日王雷、靳永玲夫妇离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靳永玲社会抚养费1526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对靳永玲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