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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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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审执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4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华道静,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普华,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316-0。 被执行人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 负责人陈爱英,任经理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华道静,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普华,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316-0。

被执行人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

负责人陈爱英,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9732597-1。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税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税局2014年7月7日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税局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税局认定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拒绝提供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帐薄、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014年7月7日南召县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税局2014年7月7日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8日已送达。2015年5月19日南召县国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该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税局2014年7月7日对南召县民用煤炭公司小店分公司做出的召国税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