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阮恒焕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阮恒焕,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9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东北村六组6号。现住南阳市文秀花园。身份证号412921194602090021。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南召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阮恒焕,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9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东北村六组6号。现住南阳市文秀花园。身份证号412921194602090021。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男,南召县国土资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心田,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恒焕诉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阮恒焕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7月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荣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王心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15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其内容为“阮恒焕:根据《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证书的批复》,现对你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该证失效。”该公告在南召电视台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7日播出。

原告阮恒焕诉称:2003年7月8日,经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核,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办理了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在原告不知情、被告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公告注销原告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剥夺了原告的知情、参与、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行政行为应有的正当程序,且超越职权,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月15日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2015年6月4日南阳市人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阮恒焕于2009年2月9日迁到南阳市文秀花园居住至今。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从2013年1月15日公告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公告注销阮恒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提供的证据为:

1、2003年阮恒焕的土地登记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土地座落城郊乡前庄村小北沟组,面积为4235.45㎡,性质为国有,使用期限为45年。

2、2003年6月2日土地使用权过户申请一份。证实原林君甫名下的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的一宗地申请变更到其妻阮恒焕名下。

3、1999年元月21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南召县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南召县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用途为企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五十年,用地面积为4235.45㎡。

4、1998年8月7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土(1998)8号文件,其内容为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办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征地手续的批复,同意该公司补办用地手续。

5、2012年9月28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召国土资(2012)163号《关于对阮恒焕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的请示》。

6、2012年10月18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土(2012)28号《关于对阮恒焕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批复》,同意对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字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登记。

7、2012年10月23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公告一份。其内容为“阮恒焕,根据《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阮恒焕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的批复》,限你在30日内到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报请县政府注销你持有的召国用(2003)字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8、2012年12月21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召国土资(2012)223号《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使用证书请求》,申请南召县人民政府注销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字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9、2013年1月9日南召县人民政府召政土(2013)2号《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证书的批复》,同意注销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字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0、2013年1月15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注销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字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和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5、6、7、8、9、10均有异议,认为证据4、5、6、8、9系南召县政府、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内部管理行为,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证据7、10的公告在没有事前立案、调查、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注销土地使用证应为原办证机关。

经合议庭评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合法有效,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8月7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召政土(1998)8号文件,同意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补办用地手续。1999年元月20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南召县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南召县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用途为企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五十年,用地面积为4235.45㎡。2003年6月2日南召县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和阮恒焕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申请,同意将南召县城郊乡海洋淀粉公司的一宗地申请变更到林君甫其妻阮恒焕名下。2003年7月8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为阮恒焕颁发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阮恒焕,土地座落城郊乡前庄村小北沟组,面积为4235.45㎡,性质为国有,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45年,终止日期为2048年7月8日。2012年9月28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召国土资(2012)163号《关于对阮恒焕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的请示》文件,建议对阮恒焕所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更正登记。2012年10月18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召政土(2012)28号《关于对阮恒焕土地使用权证更正登记的批复》,同意对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登记。2012年10月23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其内容为“阮恒焕,根据《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阮恒焕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的批复》,限你在30日内到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县政府注销你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12月21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召国土资(2012)223号《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使用证书请求》,申请南召县人民政府注销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月9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召政土(2013)2号《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证书的批复》,同意注销阮恒焕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月15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其内容为,“阮恒焕:根据《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阮恒焕土地证书的批复》,现对你持有的召国用(2003)第003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予以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证书失效”。该公告于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7日在南召电视台播出。2015年6月1日原告知道该公告内容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