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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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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申执李召华 李佳娣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30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被申请执行人李召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9日,现住南召县小店乡李村东北东组,身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30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被申请执行人李召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9日,现住南召县小店乡李村东北东组,身份证号411326198104191133。

被申请执行人李佳娣,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住址南召县云阳镇老城居委会七组54号,身份证号411326198106181545。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对李召华、李佳娣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对李召华、李佳娣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李召华、李佳娣夫妇婚后于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胎男孩,2014年3月5日生育二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李召华社会抚养费20102.1元,征收当事人李佳娣社会抚养费20102.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对李召华、李佳娣作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