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0号
刘成西:
你因与邓州市人民政府、刘成奇、刘成功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36号行政判决,以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判决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之地系你祖父遗留下的坟地,1952年分家时分给你大伯刘士瑞,刘成功、刘成奇的父亲刘士均1974年在本案争议之地建房时,刘士瑞并未提出异议,刘士均取得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1988年刘士均再次在本案争议土地上建4间砖木结构瓦房。刘士均去世后这些房产由刘成功、刘成奇继承,邓州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为刘成功、刘成奇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未影响坟地的使用,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