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0号
董玉海:
你因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以本案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予以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因2002年度职称评审问题,曾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原河南省人事厅解决你2002年度职称问题并赔偿你经济及精神损失50000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金立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后你于2010年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豫政信复字(2007)99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原河南省人事厅2007年8月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请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该诉讼不属于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在申诉过程中你并未提出新的证据证实你的该项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你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