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3号
你因与淅川县人民政府、刘江华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以刘江华没有继承权,淅川县人民政府颁发房权证的行为未侵犯刘江华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淅川县人民政府给你颁发淅房权第034412号房屋所有权证,刘江华以该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淅川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房权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在接收当事人的房屋登记申请后,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提供补充材料。而本案中淅川县人民政府在颁证时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对分家协议的约定未进行审核落实,侵犯了刘江华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你在一、二审程序中举证说刘江华没有继承权,你是刘家唯一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不是本案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对此问题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