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1号
王新明:
你因与南召县人民政府及南召县留山镇供销社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歪曲事实,没有证据,逻辑混乱,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你们争议双方均认可确定争议之地边界的依据是南召县人民法院(81)召法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你申诉称,南召县留山镇供销社提供的契约是东邻北段而非本案争议之地,但本案争议之地经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57号民事裁定,均认定“且无证据证实其对该宗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在原审及再审程序中你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你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因此,南召县人民政府政府为南召县留山镇供销社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虽然该土地登记行为未经四邻签字程序上存在瑕疵,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故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