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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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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淅川县人民政府、刘江华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2号 刘金华: 你因与淅川县人民政府、刘江华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以刘江华没有继承权,淅川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2号

金华

你因与淅川县人民政府刘江华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以刘江华没有继承权,淅川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未侵犯刘江华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淅川县人民政府给你颁发淅国用(2012)字第200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刘江华以该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淅川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刘江华诉权或起诉期限。刘江华起诉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而淅川县人民政府在给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证载面积与四至范围面积严重不符,包含了你与刘江华父母生前使用的土地。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你在一、二审程序中举证说刘江华没有继承权,你是刘家唯一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不是本案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对此问题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