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重字第00001号
原告叶有勤,女。
委托代理人郭长明,男。
法定代表人任铁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有勤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有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有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叶有勤减半负担。
审判长 任传龙
审判员 刘小宁
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