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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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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有勤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重字第00001号 原告叶有勤,女。 委托代理人郭长明,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任铁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有勤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一重字第00001号

原告叶有勤,女。

委托代理人郭长明,男。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

法定代表人任铁督,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有勤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畜牧局畜牧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有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有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叶有勤减半负担。

审判长  任传龙

审判员  刘小宁

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