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石海军,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石海振,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焕云,镇长。
第三人石存生,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
原告石海军、石海振诉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海军、石海振与第三人石存生对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台城土(2014)第01号决定书确定的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海军、石海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继 伟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范 小 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淑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