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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石海军石海振与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石海军,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石海振,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焕云,镇长。 第三人石存生,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石海军,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石海振,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焕云,镇长。

第三人石存生,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

原告石海军、石海振诉被告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石海军、石海振与第三人石存生对台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台城土(2014)第01号决定书确定的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海军、石海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继 伟

审 判 员   刘   伟

审 判 员  范 小 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 淑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