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召行初字第5号 原告马海水,男,汉族,1943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西皋西村8组59号。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水诉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水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俭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