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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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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彦河诉临颍县政府行政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尼彦河,男,汉族,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颍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继周,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方辽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尼彦河,男,汉族,住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颍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继周,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方辽伟,临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颍县巨陵镇。

法定代表人:吕亚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尼彦河诉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7月15日,原告尼彦河因与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彦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尼彦河负担。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