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终字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沟李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中兴,系该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尹俊营,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满堂,长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亮,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军民,该局用地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沟李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因诉被上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沟李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刘中兴,被上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满堂、孔志辉,被上诉人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潘军民、孔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上诉人不履行征地社保安置工作行为违法和责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社保安置款项的利息损失。”因此,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9)99号文件批复以及(20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引起的争议。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所诉事项应当由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虽然上诉人主张曾经到信访部门反映社保安置问题,但信访复核机构作出的《信访复查复核决定书》并不能代替政府裁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津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