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84号
原告苏如斌,男。
法定代表人郭栋超,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唯真,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如斌诉被告襄城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如斌于2015年7月13日以起诉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如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如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