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7号
周长新:
你因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一、二审法院未查清被申诉人的违法事实,未赔偿申诉人的误工损失和相应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房屋财产合法不属违法建房,被申诉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申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应当向申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是由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2)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引起,唐土告字(2011)第463号行政处罚事项权利告知书不是本案审查对象。对于赔偿数额问题,一、二审法院已经考虑到这几年你因上访、奔波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精神损失,判令被申诉人支付你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被申诉人也予以认可。至于你家建房是否手续齐全,是否属于违法建房,不是本行政赔偿案审查对象,本案不作评判。你申诉称被申诉人应当给你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与本行政赔偿案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支持,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