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1号
你组因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乡闫沟村大岳庄组为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宛龙政土处(1999)2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复决(2014)18行政复议决定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大岳庄组所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不客观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1999年2月9日作出宛龙政土处(1999)2号《关于潦河坡乡闫沟村五条岗组与大岳庄组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后,于1999年2月11日送达给你组,于2014年2月28日送达给大岳庄组,程序不当。本案争议的“老观地”土地在“四固定”时固定给你组还是大岳庄组以及本案争议土地的面积等问题,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没有查清。作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主要依据的证言,其证人身份与你组有利害关系。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宛龙政土处(1999)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你组认为大岳庄组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但你组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生效裁判并未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作出认定,而是限令卧龙区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组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