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行初字第0005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 原告冯国保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国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霞 审 判 员 郑复安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