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立字第00004号
起诉人河北六强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城东枣吉路北。
法定代表人母存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亭,河北冀州市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河北六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河北六强玻璃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沁阳市紫陵镇后庄村冯明哲以太原市佰圣源通物资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北六强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定做电缆支架合同,太原市万柏林区上庄街东升雅苑1号楼5单元302室王晋中在太原收货。初期边交货边付款,取得信任后,致使我方自2012年9月多发350型电缆支架8000支,价值68000元,催款损失10000元,冯明哲失踪,我公司委托律师维护权益,经查得知,他们使用的废合同纸网上签署,冯明哲不是太原人,不是合同单位人,系假冒。从网上看到,沁阳公安局以侵占罪嫌疑人通缉了冯明哲,我们才得知了冯明哲的下落,联系了接警干警陈鹏、李涛等后,委托律师于2014年1月7日向沁阳公安局递交了控告书两份及相应的证据,要求公安局以冯明哲、王晋中合同诈骗或冯明哲侵占立案侦察,公安局协调冯明哲面谈,结果嫌疑人聘请律师宋水出面周旋。我方离开沁阳时,冯明哲露面,迄今没有结果。一年多了,我们不断催办,期待公安局的说法,办公室给了局长的手机号,但试拔几十次,从未接过。公安局无论出于什么想法,都应该按法定程序办。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作出不追究决定,我们可以自诉。为此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冯明哲、王晋中涉嫌合同诈骗罪或侵占罪立案侦察,扣押骗取的我公司货物。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市公安局是否对冯明哲、王晋中涉嫌合同诈骗罪或侵占罪进行立案侦察,是刑事诉讼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河北六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北六强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三友
审 判 员 张军荣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