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高小欧,男,1954年3月8日生。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男,该局局长。 原告高小欧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小欧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欧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高小欧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