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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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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欧诉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高小欧,男,1954年3月8日生。 被告温县公安局。住所地:温县太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男,该局局长。 原告高小欧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小欧以

(2015)沁初字第00022号

原告高小欧,男,1954年3月8日生。

被告温县公安局。住所地:温县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男,该局局长。

原告高小欧诉被告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小欧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小欧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高小欧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代理审判员  常 娜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