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宝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冬冬,男,1991年8月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杨亚利,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红涛,男,1979年4月生,汉族,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冬冬诉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应敏
审 判 员 周炳炎
人民陪审员 王梓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要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