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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冬冬与宝丰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宝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冬冬,男,1991年8月生,汉族。 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亚利,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红涛,男,1979年4月生,汉族,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冬冬诉被告宝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宝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冬冬,男,1991年8月生,汉族。

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亚利,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红涛,男,1979年4月生,汉族,宝丰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冬冬诉被告宝丰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应敏

审 判 员  周炳炎

人民陪审员  王梓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要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