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宝行初字第22号
原告:余秀生,男,1951年5月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刘文利,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男,1980年3月,汉族。
原告余秀生诉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余秀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秀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秀生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应敏
代理审判员 李要娟
人民陪审员 王梓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陶淑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