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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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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及第三人吕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欣,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远吉,男,1980年3月生,系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利民,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欣,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远吉,男,1980年3月生,系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利民,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科,男,1981年10月生,汉族,系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吕勤,男,1988年4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怀亮,男,1966年5月生,汉族,系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及第三人吕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应敏

审 判 员  周炳炎

人民陪审员  王梓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要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