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鲁行初字第122号 原告郝某芳,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郝广辉,男,生于196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长吉,局长。 原告郝某芳不服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无提出缓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杨德华 审判员 李三光 审判员 陈玺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