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兆民,男,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白立凡,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广,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青云,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李晓娜,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王兆民不服被告舞钢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晓娜颁发舞集用(2008)字第20080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平行辖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兆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兆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民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人民陪审员 马跃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