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行初字第4号 原告王让芹,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负责人曹献忠,所长。 第三人宋荷花,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审理原告王让芹诉被告叶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及第三人宋荷花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让芹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让芹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让芹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让芹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