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龙生,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龙生因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龙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国土资源部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部的下属行政机关,不具有对本案涉诉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对刘龙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