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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何晓红不予立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晓红,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何留梁,男,汉族,194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父。一般代理。 上诉人何晓红不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晓红,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何留梁,男,汉族,194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父。一般代理。

上诉人何晓红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龙立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晓红起诉要求恢复其中级职称的诉求,属于企业学校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