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晓红,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何留梁,男,汉族,194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父。一般代理。
上诉人何晓红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龙立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晓红起诉要求恢复其中级职称的诉求,属于企业学校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