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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定国与洛阳市房管局不予立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定国,男,汉族,1938年2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陈定国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定国,男,汉族,1938年2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陈定国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房产测绘单位对房屋进行公摊面积的测绘,不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权限。房产测绘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故上诉人陈定国起诉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房管局助推开发商,违规建造公摊房,多收我费用三千元,要求返还”,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