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定国,男,汉族,1938年2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陈定国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房产测绘单位对房屋进行公摊面积的测绘,不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权限。房产测绘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故上诉人陈定国起诉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房管局助推开发商,违规建造公摊房,多收我费用三千元,要求返还”,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叶乃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