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栾川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光顶、任丽娟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栾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41451-X,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栾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41451-X,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赵光顶,男,汉族,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务农。

被申请执行人任丽娟,女,汉族,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务农,与赵光顶系夫妻关系。

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赵光顶、任丽娟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栾人口征决字(2014)第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