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栾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41451-X,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赵光顶,男,汉族,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务农。
被申请执行人任丽娟,女,汉族,住所地栾川县潭头镇,务农,与赵光顶系夫妻关系。
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赵光顶、任丽娟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栾人口征决字(2014)第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