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平行申字第11号
你单位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存在程序错误、部分第三人被冒名、其从未参与工程的施工、原判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认定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你单位承建的某小区4、6、7号楼工程项目的项目部经理王某某给陈某某等人出具了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两份结算清单,显示该工程共欠人工费180500元,为此陈某某提供了其等人参与施工的工人工资表。二审庭审中,你单位的代理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陈某某等人参与了工程的施工、他们全部由陈某某予以考勤管理的事实,但始终未提供该项目施工期间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没有证据证明对王某某所写的两份结算清单欠款予以清偿的事实。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你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你单位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综上,你单位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