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行初字第7号 原告王献民,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彭亚举,大队长。 本院审理原告王献民不服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民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