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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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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民不服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4)叶行初字第7号 原告王献民,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彭亚举,大队长。 本院审理原告王献民不服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

(2014)叶行初字第7号

原告王献民,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彭亚举,大队长。

本院审理原告王献民不服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献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民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