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22号 原告王彦吉,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中段291号。 法定代表人侯树岭,支队长。 原告王彦吉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彦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吉负担。 审 判 长 张冯现人民陪审员李红豪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旭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