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献民,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住所地平顶山新华路湛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 原告王献民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献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民负担。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