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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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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民与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献民,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住所地平顶山新华路湛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 原告王献民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卫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献民,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住所地平顶山新华路湛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

原告王献民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一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献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献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