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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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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4)叶行初字第4号 原告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卫,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宝帅,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风雷,局长。 委

(2014)叶行初字第4号

原告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团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卫,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宝帅,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风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洪宪,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股股长。

本院审理原告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安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