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叶国民,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 原告叶国民诉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叶国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