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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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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民与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叶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叶国民,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 原告叶国民诉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送

(2015)叶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叶国民,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

原告叶国民诉被告叶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叶国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民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