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行初字第12号 原告程明亮,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根太,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程明亮不服被告叶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明亮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亮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明亮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辉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