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松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连保国,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里,舞钢市公安局法制室干部。 原告张松涛不服被告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判决宣判前,原告张松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冠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