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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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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选等不服叶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叶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杨国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文彩利,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系原告杨国选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万松,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跃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玲

(2015)叶行初字第6号

原告杨国选,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文彩利,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系原告杨国选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万松,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跃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玲,叶县民政局民政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杨国选、文彩利不服被告叶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选、文彩利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选、文彩利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选、文彩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希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