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丁花云不服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4)叶行初字第21号 原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良,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丁花云之丈夫。 被告叶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根太,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旭光,叶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指导员。

(2014)叶行初字第21号

原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良,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丁花云之丈夫。

被告叶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根太,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旭光,叶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马好,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审理原告丁花云不服被告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花云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花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花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花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