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行初字第21号
原告丁花云,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春良,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丁花云之丈夫。
法定代表人李根太,局长。
第三人马好,女,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审理原告丁花云不服被告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花云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花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花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花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翠平
代理审判员 董培红
代理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彦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