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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权全飞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上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权全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玲,上蔡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上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权全飞,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玲,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权全飞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全飞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文慧、余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上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宗地的取得是购买所得,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因此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决定如下:1、注销权全飞持有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2、相关当事人如符合用地条件可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按程序申请登记。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证据、依据和行政答辩状。

事实证据:第一组1、领导接待日接访登记表;2、权新建撤证申请;3、权新建情况反映;4、2015年5月4日杨集法庭证明。

第二组1、信访意见处理决定书;2、杨政文(2014)24号;3、上国土函(2015)8号;4、杨集镇政府调查报告;5、杨集镇政府稳控报告;6、上国土(2015)44号报告;7、杨政文(2014)24号调查报告。

第三组1、土地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呈报表;2、上国土函(2015)42号。

第四组1、权全飞土地登记档案共22页;2、2013年10月23日小付营村委会证明;3、2013年10月22日小付营村委会证明;4、2013年11月25日杨集派出所证明;5、2013年11月25日杨集民政所证明;6、2013年2月3日小付营村委会证明;7、权全飞上集用(2014)14014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组1、2013年2月28日调解协议;2、2015年1月23日郑桂兰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2015年1月23日相红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2013年2月5日小付营村委证明;5、2015年1月27日小付营村委证明;6、权小妮上房权证字第2010004757号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组1、2015年1月9日郑德宾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2、2015年1月9日付良才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3、2015年1月9日权明亮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4、2015年1月9日付军华询问笔录及户籍证明。

程序证据:1、受理案件呈批表;2、2015年1月21日告知书;3、送达回证;4、调查报告;5、听证通知书;6、听证申请书;7、听证会议记录;8、讨论会议记录;9、调查报告;10、草拟注销决定及审批表。

法律、法规依据:1、《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原告权全飞诉称,其系上蔡县杨集镇小付营村9组村民,依照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村的规定,原告应当获得一处宅基地。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据此,村委将本村五保户权学妮的空闲宅基合法调整给了原告。经过逐级审批后,被告为原告颁发了上集用第14014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然而,被告朝令夕改,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受他人的干扰,违法作出第(2015)35号决定,注销了原告的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被告的行为前后矛盾,缺乏公信力,也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杨红、郑桂兰的证人证言各1份;2、2013年2月28日调解协议;3、村委会议记录4份;4、2013年3月10日公告;5、杨集镇小付营村委证明2份;6、户口本复印件8页;7、权全飞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8、2013年7月1日收据;9、权小妮上房权证字第2010004757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辩称,权全飞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宅基在分配前存在土地可能性争议,从材料上显示,权新建仍对该宅基存有幻想,上蔡县人民法院杨集法庭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他的想法。虽然权新建和权斧头对该宅基地使用签署了协议,但原土地使用人权小妮、赵青夫妇去世后该土地由所在村委重新收回分配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尽量减少矛盾的发生。经调查核实权全飞申请使用的土地未经所在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5条的规定,程序违法。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2、村委收到权全飞购买宅基款33500元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买卖集体土地”的规定。3、被告颁发土地使用证是法定职责,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发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依法行政是被告必须遵守的原则。知错必改,违法必究。综上,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注销决定在第二项告知相关当事人如符合用地条件可持相关证明材料,重新按程序申请登记。并没有剥夺相关人使用土地的权利。请依法查明事实,维持注销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1、2、4、5、6、7、8、9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采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权全飞生于1986年3月21日,系上蔡县杨集镇小付营村委9组村民。该宗地位于杨集镇小付营村委9组,原为权学妮、赵青夫妇使用的宅基地。权学妮、赵青夫妇先后去世后,该宗地空闲。2013年2月28日权学妮的弟弟权斧头与权学妮的侄子权新建因该宅基使用权发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付营村委将该宅基地收归村集体。2013年10月15日,原告向其所在村委申请宅基地,小付营村委经调查,认为原告符合申请宅基的条件将该宅基地规划给原告使用。并报乡政府审核,县国土部门审批,于2014年3月25日为原告权全飞颁发了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案外人权新建到信访部门反映权斧头勾结村干部将权学妮的宅基私自卖给他人。上蔡县杨集镇政府成立调查组,经调查认为权新建反映的问题不存在。2015年元月,权新建到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原告非法买卖宅基地、非法办证,要求撤销其土地使用证。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后,经调查、审批于2015年4月21日被告作出上政土(2015)35号关于注销杨集镇小付营村权全飞持有的上集用(2014)第1401469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