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52号 代表人徐赖孩,组长。 代表人徐长春,组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叶,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芦岗乡吴桥村北王营3524。系原告韩满堂的弟弟。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西洪乡坡常村委徐庄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徐庄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董叶颁发上集建(2005)字第02230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徐庄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代表人徐赖孩、徐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向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原告徐庄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申请证人徐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月17日为第三人董叶颁发了上集建(2006)字第02230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董叶;地址:西洪乡徐庄村委五组;坐落:徐庄五组;地号:5;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长11米;宽9米;面积99平方米;东至:大街;南至:粮所;西至寨河;北至:金玉。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西洪乡坡常村委徐庄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董叶颁发上集建(2005)字第02230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董叶本人所持有的上集建(2006)字第02230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与二原告所提起诉讼的上集建(2005)字第02230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故二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蔡县西洪乡坡常村委徐庄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海军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