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76号 原告李桂敏,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法定代表人陈孟君,局长。 第三人汝南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达,经理。 关于原告李桂敏不服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汝南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2014)汝建字第027号施工许可证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敏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敏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