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张爱国,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慧卉,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孙新战,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司隆,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爱霞,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永利,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雷永利,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爱国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雷永利、张爱霞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国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爱国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张金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爱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