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志强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2-2号 原告刘志强。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大学。 刘志强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2-2号

原告刘志强。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大学。

刘志强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强因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志强承担。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