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汴行初字第132-2号
原告刘志强。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大学。
刘志强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强因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志强承担。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