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任银山。 委托代理人冯翀,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广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刚、刘向东,该局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孟宪帮。 任银山诉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任银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银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翀,被上诉人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刚、刘向东,被上诉人孟宪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何卫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