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78号 原告秦文升。 委托代理人刘瑞恒。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继标,市长。 委托代理人苑全成、李英姿,市政府干部。 秦文升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文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文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文升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文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