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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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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升与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78号 原告秦文升。 委托代理人刘瑞恒。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继标,市长。 委托代理人苑全成、李英姿,市政府干部。 秦文升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78号

原告秦文升。

委托代理人刘瑞恒。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继标,市长。

委托代理人苑全成、李英姿,市政府干部。

秦文升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文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文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文升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文升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