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刘玉华。
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
原告刘玉华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刘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玉华承担。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赵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