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29号
原告胡明珠。
原告张宁。
原告李凯。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胡明珠、张宁、李凯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因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胡明珠、张宁、李凯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