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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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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珠、张宁等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29号 原告胡明珠。 原告张宁。 原告李凯。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胡明珠、张宁、李凯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汴行初字第29号

原告胡明珠。

原告张宁。

原告李凯。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胡明珠、张宁、李凯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因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胡明珠、张宁、李凯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珠、张宁、李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坤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